1.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2. 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3.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4. 外籍移工負擔之膳宿費金額,以勞雇雙方所約定簽署之勞動契約金額為主。

雇主聘僱第46條第1頁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 ,至少增置一人。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外籍移工負擔之膳宿費金額,以勞雇雙方所約定簽署之勞動契約金額為主。

外籍移工宿舍生活管理模式分為三種,會依照雇主需求提供專業規畫方式如下:

  1. 客製化建構:客製住宿需求,規劃完整生活照顧服務管理。
  2. 委託管理:全時住宿管理全程生活照顧。
  3. 代理管理:管理師資派駐雇主方宿舍,支援生活管理。

雇主依勞動部規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人身安全之保護。
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生活諮詢服務。
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雇主為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107 年 6 月 12 日之前外籍移工借貸,法院支付命令會由公司的薪資所得扣款 1/3。 自 107 年 6 月 13 日起強制執行法 122 條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另外不但可從薪資裡扣款還可以從退稅款裡扣款,且是全額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