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引進印度移工的政策備受關注,除了政策層面的考量,如何確保印度移工能夠順利適應臺灣社會,並在各行各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是引進移工的關鍵議題之一。本篇社會適應篇將就印度移工在臺灣的工作和生活適應情況,包括勞工素質、犯罪治安、宗教文化飲食習慣、防疫安全等方面,提供詳實的說明,消除公眾的疑慮,促進未來印度移工與本地社會的和諧共處,實現雙贏的局面,接下來的內容將為您介紹印度移工的素質評價、社會安定的保障措施,帶您更一步的了解印度移工相關議題。

開放引進印度移工問答集 (下)社會適應篇

根據印度教育部 2014 年統計資料,15-24 歲人口之識字率為 70.5%, 且教育日漸普及。德國、義大利及中東國家長期引進印度勞工,皆評價印度移工為高品質勞動力;另據臺商赴印度投資設廠經驗,印度勞工普遍工作表現良好。又印度將依我方要求培訓及招募印度移工,可確保移工素質。

依資料庫網站 Numbeo 之全球比較犯罪(Crime Index)指數,2024 年評比結果,印度均優於加拿大、義大利、英國、法國、瑞典、比利時、 美國、印尼及馬來西亞等國。又德國、義大利、以色列、日本、韓國及中東國家競相爭取印度移工,顯見各國引進印度移工後,並無犯罪治安之疑慮。

另 111 年移工在臺犯罪率僅約為我國整體犯罪率 2 分之 1,可見多數移工珍惜在臺工作機會並恪遵法令,避免因違法被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另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所有移工來臺均應檢具當地國行為良好證明(無犯罪紀錄),避免有影響國內社會安定秩序之虞。

印度約有 79.8%人口信奉印度教、回教 14.2%、基督教 2.3%、錫克教 1.7%等;另印度憲法已明文禁止印度教種姓制度歧視行為。種姓制度不適用於外國人,來臺工作並無種姓制度問題。據我國赴印度及印度曾來臺研究學者意見,印度人民飲食文化與宗教信仰高度關聯,印度教徒普遍素食且多樣,臺灣素食及各式餐食選擇多元,可適應臺灣社會。

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公布2023年11月印度疫情資訊,當地流行麻疹、瘧疾及屈公病等傳染病。
(最新疫情資訊請查詢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之「國際旅遊與健康」專區)

我國正式公告引進印度移工前,印度移工母國認可醫院必須獲得認證機構根據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國家測試校正實驗室認證委員會 (NABL)之相互承認協議授予之有效認證,且印度移工來臺前依法應提 供認可醫院核發之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項目包括: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胸部 X 光肺結核、漢生病、梅毒血清、腸內寄生蟲糞便及身體檢查等,降低境外移入傳染病對我國防疫影響。

為確保認可醫院之作業品質,衛福部已訂定移工母國健康檢查認可醫院廢止基準,倘認可醫院每季不合格率達 2%以上、開具不實健檢報告或健檢作業有不法之情事發生等,依該廢止基準予以廢止認可醫院資格。

開放引進印度移工前,本部將廣泛收集各界意見及建議,持續召開諮詢會議,邀集臺印度雙邊學者、臺商代表、熟悉印度的研究協會、產業及家庭雇主團體、移工團體、仲介團體及公民社會團體等關係人,就不同意見或疑慮,促進社會對話與釐清。

針對國內關注議題,待諮詢社會意見及建立我方立場後,將與印度展開工作層級會議討論執行細節,包含開放行業、人數、語言能力、專長資格及招募方式等;待雙方完成相關行政作業後,才會依就業服務法公告新增印度為移工來源國。

為利社會各界瞭解開放引進印度移工之資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提供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MOU)文本內容、問與答及諮詢會議紀錄等,提供完整資訊查詢及說明。

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MOU)簽署後,不會立即引進印度移工,更無網路謠傳引進 10 萬名印度移工之規劃。簽署 MOU 僅為雙方合作框架協議,並於協定簽署生效後,送請立法院查照。

移工引進應有助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及不影響社會安定,將採循序漸進、穩健務實態度,審慎規劃開放引進,MOU 明定引進印度移工之行 業別及人數由我方決定。MOU 簽署生效後,雙方還需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在我國既有開放移工從事行業範圍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 漁撈、農林漁牧及養殖漁業、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討論初期開放行業別、人數、語言與專長技能及招募引進方式等執行細節,且本部將與相關部會共同審慎研議,在維持社會安定、 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國人就業的前提下,視我國雇主需求與印度磋商。

本部與相關部會、社會團體及印度方共同完成籌備工作後,將依我方引進需求(具一定學歷、英文佳),初期採小額試辦引進,並定期檢視開放成效,如良好再漸進評估開放。待臺印度雙方完成行政作業準備 後,本部會依就業服務法公告新增印度為移工來源國,才會開放引進印度移工。

現行雇主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國家引進移工方式,

包括雇主自行赴海外招募、透過直接聘僱委託人力仲介等 3 種方式,並由雇主自由選擇。

臺印度勞工合作備忘錄(MOU)已明定印度方依我方人力需求培訓,及臺印度雙方同意在既有引進方式外,也將推動直接聘僱,本部將待諮詢社會意見及建立我方立場後,與印度展開工作層級會議討論執行細節,就引進方式包含直接聘僱規劃進行討論;待雙方完成相關行政作業後,才會依就業服務法公告新增印度為來源國。

印度移工輸出到其他國家的現行培訓機制係由「國家技能發展有限公 司 」 ( National Skil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NSDC ) 負責 , NSDC 係由印度財政部以公司合作夥伴(PPP)模式成立,印度政府通過「技能發展與創業部(MSDE)」持有 NSDC49%股份,私營部門持有 51%股份。NSDC 為技職受訓學員提供支持系統,強調品質保證、資訊系統及師資培訓機構。NSDC 通過向技職培訓企業、公司和組織提供資金,促進技職發展;亦試圖開發適當模式來強化、支持及協調私部門倡議。NSDC 會根據不同國家不同業別移工需求,制定計畫訓練及通過技能檢定,如海灣國家也有簽署特定訓練計畫培訓移工。

臺印度雙方簽署 MOU,其中明定印度移工開放行業及人數由臺方決定;印度將依臺方需求招募及訓練印度移工,並依雙方法令規定引進僱用。

本部將廣泛收集各界意見及建議,持續召開諮詢會議,邀集臺印度雙邊學者、臺商代表、熟悉印度的研究協會、產業及家庭雇主團體、移工團體、仲介團體及公民社會團體等關係人,就不同意見或疑慮,促
進社會對話與釐清。

待諮詢社會意見及建立我方立場後,將與印度展開工作層級會議討論執行細節,本部將在我國既有開放移工從事行業範圍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農林漁牧及養殖漁業、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討論印度移工初期開放行業別、人數、語言與專長 技能及招募引進方式等執行細節,並參考他國引進印度移工模式,由我方提出雇主需求及條件,與印度共同討論各邦產業及人力特色,規劃招募及培訓方式。

本部將廣泛收集各界意見及建議,持續召開諮詢會議,邀集臺印度雙邊學者、臺商代表、熟悉印度的研究協會、產業及家庭雇主團體、移 工團體、仲介團體及公民社會團體等關係人,就不同意見或疑慮,促進社會對話與釐清。

本部另將邀集外交部、經濟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定期 討論事前準備工作,就印度移工在臺工作及生活各面向(例如通譯服務、職業安全衛生認知、就醫及節慶休閒活動等),強化公私協力及橫向溝通,做好引進印度移工的準備工作。

另外,初期將先引進通曉英語移工,並運用現行移工管理體系之英語通譯人才、1955 專線服務、地方政府訪查諮詢人員,加強教育訓練以熟悉印度移工,及提供入國前、後之法令權益講習,在臺工作期間 訪視印度移工工作及生活情形。也將連結內政部移民署、大專院校及教育機構通曉印地語人才名單,未來將建立印度語通譯人才及資源。